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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乐山新闻网报道了发生在国道线五通桥往井研方向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者郝廷刚夜晚行驶在该路段上时,撞上了堆放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砂石堆后倒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由于砂石的违法堆放者无从寻找,因此死者郝廷刚的儿子将乐山市公路管理局、乐山市公路管理局直属段及乐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告上法庭。日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事件回顾:死者亲属认为三部门未尽职责应承担责任
事发后,由于砂石的违法堆放者无从寻找,因此死者郝廷刚的儿子将乐山市公路管理局、乐山市公路管理局直属段及乐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告上法庭,认为这堆砂石在此处堆放了12个小时以上没有清理,导致其父亲在未超速驾驶、并且证照齐全的情况下撞上砂石堆致死,被告的三方应当对此事负有责任。
年7月29日,经过5次公开开庭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道路中间违法堆放的砂石面积过大,妨碍了郝廷刚的正常通行,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砂石的违法堆放人承担主要责任;郝廷刚未尽审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是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乐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乐山市公路管理局、乐山市公路管理局直属段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死者郝廷刚的儿子郝宇、郝东表示不服,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因此被告三方应当承担属于砂石违法堆放人的主要责任,再由被告三方向砂石违法堆放人行使追偿权。
因此,郝宇、郝东委托律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宇、郝东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今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乐山公路局、乐山公路直属段、乐山路政支队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中责任和过错大小确定乐山路政支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认定。同时本案中违法堆放的砂石明显不属于路面泥土、杂物的范围,而属于侵害路产路权,超出了乐山公路直属段、乐山公路局的养护工作范围,故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巡查和清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上诉人郝宇、郝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两级法院均认定我父亲死亡主要原因为砂石违法堆放,但最终结果承担次要责任的己方却‘被承担’了80%的责任。”对于该判决,原告当事人之一的郝宇表示有些无奈,“事到如今,我们也无法去寻找当初究竟是谁堆放的砂石,这剩下80%的赔偿责任真的不知道究竟该谁来承担。”(宋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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