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的专科专家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四川高院认定,大邑市监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年第4号《关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决定》,且在作出该撤销决定之前作出《关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周倚名药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大邑市监局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撤销GSP认证证书并非行*处罚,更没有以行*处罚决定形式作出,但无疑是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行*决定,市监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确保程序合法。类似案件,也有因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被法院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而败诉,更应引以为鉴。参见:市监败诉:撤销GSP认证证书行*程序严重违法!《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撤销GSP认证证书也已成为历史,但程序正当原则不会过时,监管执法中作出对行*管理相对人甚至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决定时,必须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对程序性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裁定书()川行申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邑县周倚名药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蜀华路59、61号。投资人周龙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大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滨河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徐家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素玲,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邑县人民*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连华,县长。委托代理人曾麟翕,大邑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大邑县周倚名药房(以下简称周倚名药房)因诉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市监局)食品药品安全行*管理行*撤销、大邑县人民*府行*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川01行终号行*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周倚名药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均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是“鸡内金、生地等中药饮片”均属于“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购买此类中药材、中药饮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并不违法。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直接立案审理。大邑市监局提交意见称:适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前提是在合法进行变更登记即增加仓库地址之后,因此,该局认为私设库房就是违法行为。鸡内金、生地等中药饮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第一百条中有明确规定,申请人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不能提供案涉中药饮片的购进发票、供货商资质材料就是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七十九条实施处罚正确。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大邑县人民*府提交意见称:该府作出的行*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大邑市监局对周倚名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显示,其存在多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其中,私设库房堆放中药饮片的违法经营行为和购进中药饮片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两个项目,属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中的严重缺陷项目,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说明第七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判定,属于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结果判定。大邑市监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年第4号《关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决定》,且在作出该撤销决定之前作出《关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周倚名药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大邑市监局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大邑县人民*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周倚名药房的行*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后,作出大复决字()第5号行*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倚名药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周倚名药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倚名药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邑县周倚名药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蒋 茜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珍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判决书()川01行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邑县周倚名药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蜀华路59、61号。投资人周龙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大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滨河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徐家波,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邑县人民*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廖暾,县长。上诉人大邑县周倚名药房因诉被上诉人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市监局)、被上诉人大邑县人民*府(以下简称大邑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管理行*撤销及行*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川行初31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16日,大邑市监局对位于大邑县沙渠镇蜀华路59、61号的大邑县周倚名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大邑县周倚名药房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库房,未依法经营的行为。大邑县周倚名药房所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仓库
蒋娜娜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熊 文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树丛
▍相关阅读:
1、二审判决:康美药业执行外省炮规在广东销售,按劣药论处!
2、中药材合作社被认定加工饮片告某市食药监局,胜诉!要回17吨药材、撤销处罚等
3、二审判决:中医诊所从药材市场购进“饮片”被罚,状告药监局,如何判决?
4、高院裁定
将大青叶掺到蒲公英中被认定假药,告陇西县药监局,裁定结果?
5、终审判决:大药房因飞检被收GSP证,状告市场局,胜诉!索回GSP证书
6、销售石膏,因用药不当致2人死亡,申诉至最高院后改判无罪
7、终审裁定:因“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石药集团恩必普状告广东省药监局等,胜诉!
8、四川高院: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不能认定对购买者造成误导,不支持十倍赔偿!9、判例
疑是职业打假人因破壁灵芝孢子粉状告桐庐桐君堂大药房连锁,结论如何?10、上海高院:上海市《炮08年版》删除燕窝,仍按94版于法有据!11、冬虫夏草未检出DNA,索赔十万余元却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因何在?12、产销种假饮片,采购负责人、店长、仓库负责人被判刑!13、1判例
药品水分不合格,罚没40万?
14、国家药监局成被告,因两药企纠纷
15、李宁院士出售实验室动物获利千万,被判12年,含判决书16、中院:不能以是否列入中国药典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药品的法定依据!
17、终审判决:药企未经批准改变药品生产工艺按假药论处!
18、初检复检的检验机构及检测人员都相同,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终审判决:委托生产药品按假药论处,委、受托双方均按货值倍数罚款,共罚超千万
20、按照炮规生产莲子,错误标注为药典,不能作为劣药对待!21、案涉燕窝缺陷为伪造产地,产地不属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内容,不支持十倍赔偿!
22、蚌埠中院:食品包装含有“最佳”绝对用语被罚10万元,中院认定不应予以处罚!
23、“*芪”因未切厚片而被认定“按劣药论”,不予行*处罚合法有据!
24、深圳中院:本案西洋参粉、石斛粉应当作为药品,依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管理和销售流通!25、因法律发生变化,撤销假药罪刑事判决,发回重审!26、绍兴中院:假药刑案一审时新药品管理法未施行,二审时新法施行,维持原判!27、终审判决:年仍执行版药典,为何食药局败诉?涉案罚没金额近25万!
28、破壁灵芝孢子粉仍为初级农产品,销售无需取得许可,不支持赔偿!
29、破壁灵芝孢子粉应纳入中药材管理,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支持十倍赔偿!
30、江西高院:涉案红参属于药材并非饮片,不构成欺诈!
31、非法购进20余种饮片,分包装用于食品销售,被罚!
32、药企产劣药且拒绝、逃避检查被吊证,驳回再审申请!33、案鉴:未认定不具有免除其他处罚情形,撤销销售假药案罚款!
34、乐山中院:医院持续无证配制以假药论处的药酒、硬膏、中药液,用于不特定患者,市监处罚适当!
35、青岛中院:不能鸡蛋里挑骨头!以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加工而成的红参也是食品!
36、南阳中院:以蜂蜜山楂艾草等加工熬制“梅兰竹菊君子茶”成品并灌装,因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被罚20余万!
37、加处罚款56万!药企产销劣药被罚,逾期未缴纳罚款,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38、武汉中院:涉案药品再注册行*许可不涉《行*许可法》第47条规定的“他人”权益!
39、专业!蜂业公司调取检验原始记录,以检验程序不当为由,告赢市监撤销处罚!
40、晋中中院:检材来源及检验程序均不合法,撤销应急局行*处罚!
41、判例!市药监局就假药认定请示作出的复函,属于内部行*行为
42、案鉴:查处非法经营药品以罚代刑,食药局长被判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3、举报“莲子”、“菊花”为假药,市市场局不予受理合法!
44、食药总局不批准新药证书,企业申请复议又提起一审二审再审,最高法这么判!
同茂顺群介绍
同茂顺已经建立2千人医药技术交流QQ群(群号:)和1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