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出诊时间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210901/9392527.html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在保护行*相对人的信赖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如此,还可以有效预防行*机关滥用行*权力。基于此,司法领域需要积极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本文归纳整理了刚刚办理相关案例的心得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解,以供大家参考。
补偿安置协议未履行
一篇有理有据、条理清晰、观点明确的代理词对于案件解决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甚至完全可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识。
年6月,接受四川省乐山市李先生委托,处理其与县自然资源局行*协议纠纷一案。年7月28日,当事人与县国土事务管理所(年3月26日被注销,职能由县自然资源局承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需征用当事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并拆迁征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协议第八条手写: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当事人该户按领养农业人口1人,合并计算该户共安置农业人口三人。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后,县国土事务管理所向李先生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但协议第八条并未完全履行。年8月25日县国土事务管理所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协议所约定的安置补偿直到我们起诉仍未履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词提及“信赖保护原则”
第一次庭审后,向法官提交了代理词,对信赖保护原则做了进一步阐述,以下内容摘自当时的代理词,后来也被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
“
信赖保护是行*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府对自已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它要求行*机关对行*相对人作出授益性行*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过错造成,行*机关也不得撤销或者变更,除非不撤销或者不变更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便因保护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撤销或者变更该违法行*行为,也应当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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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行*和法治*府建设的实践来看,早在年国务院国发[]10号通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就规定,诚实守信是依法行*的基本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信赖保护原则应当适用行*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
今天,信赖保护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确认,有人称之为“行*法中的帝王条款”。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诚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依法行*原则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冲突,但“诚实守信”也是依法行*的一项基本要求。
行*主体在作出行*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方法。不得进行欺诈、威胁、逼迫,不得以虚假的表示误导相对人。这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一种体现,要求行*机关秉承诚信原则,规范自己的行*行为。当然,行*相对人若是采取欺诈、胁迫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造成结果,则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行*主体在作出行*行为后,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主体不得随意变动其作出的行*行为,撤销或废止行*行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方面,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制度设计是为防止行*相对人因信赖行*行为的安定性而遭受损害,使行*机关不能轻易变动行*行为;另一方面,行*机关却因明显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变动行*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关于安置人口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府多支出补偿资金而令国家利益受损,但是在案证据并未反映出当事人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作为行*协议相对方的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并无过错,相反作为具有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被告,理应熟悉掌握相关*策、标准和依据,但却作出了不符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使该条内容被撤销或者解除,被告仍然应当赔偿协议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况且,作为协议当事人的行*主体一方,被告仅口头告知不符合农业人口安置的条件,其并没有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单方解除该协议第八条的行*纠错决定。因此,按照信赖保护原则和*府诚实守信的要求,被告应当履行协议第八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