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中院判例:不予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办?
网络配图裁判主旨
根据三亚市政府于年12月16日印发的号《指导意见》第三条责任分工,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的责任主体。该号《指导意见》第三条责任分工规定可以作为吉阳区政府是否应对罗进平向其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履行义务的根据。年3月28日,罗进平向吉阳区政府提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吉阳区政府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依照上述规定,吉阳区政府在收到罗进平提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对罗进平是否具有青梅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处理意见,但吉阳区政府对罗进平提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不作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评注:释明了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产生争议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裁判原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川11行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豆玉,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毛先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乐山新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号。
上诉人蒋豆玉因诉被上诉人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第三人乐山新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置地公司)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峨眉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蒋豆玉与刘洪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年9月14日,刘洪涛与第三人新业置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嘉州新城住房一套。年12月24日,被告市住建局作出川乐备〔〕69号竣工验收备案书,备案部门意见载明:乐山新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嘉州新城十期”,工程证号:建字第51110000号,
吕南屏
审判员
雷露娜
审判员
李亚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