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汉源县富林镇,
一男子酒后与饭店老板发生口角报警后,
不仅不配合民警调查,反而肆意辱骂民警。
3月25日凌晨,
乐山市沐川县人赵某
在富林镇源祥路一家饭店内,
醉酒与饭店老板发生口角,
随即拨打“”报警,
并对接警人员进行辱骂。
汉源县公安局富林西城派出所案侦民警范汉秋:“随后指挥中心将该警情转至我所,我所民警接警后电话联系赵某询问报警情况,赵某在电话内继续对值班民警进行辱骂,值班民警电话内表明警察身份后,赵某又多次拨打值班电话,对值班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
赵某到底是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行为呢?
违法人员赵某:“一个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过来,他说他是派出所的,我以为是饭店老板找人要挟我,然后我就骂了他们,我当时喝了酒,情绪有点激动”。
3月26日,赵某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
赵某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汉源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赵某行*拘留5日的处罚。
违法人员赵某
我再也不会这样喝得烂醉,乱打报警电话,现在我酒清醒了,反思了,不应该骂他们,他们出警也不容易,再次向我骂了的民警深刻道歉,对不起。
汉源县公安局富林西城派出所案侦民警范汉秋
虽然事后赵某供述其当时属于醉酒状态,但其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戒,特别是饮酒以后需谨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我们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多彩汉源i雅安,雅安人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