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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1 1:17:00
4月12日上午,我院召开行*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年乐山全市法院行*审判工作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年,乐山两级法院共受理行*一审、二审诉讼案件和行*非诉讼执行案件共计件,同比增加.58%。其中,一审诉讼案件件(旧存88件),二审诉讼案件件(旧存5件),非诉讼执行案件41件。审结件,结案率为86.06%。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成倍增长。近三年,我市行*一审案件数量分别为:件、件、件。年案件数量较年翻了一番,年在年的基础上增长95.03%。2.案件所涉行*领域集中。主要集中在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其中,*府信息公开案件件,土地行*案件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案件90件,城建行*案件37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7.33%、17.54%、13.49%、5.55%。3.行*不作为案件居高不下。年,诉行*机关不作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案件共计件(年为件),占行*一审案件收案总数的48.32%。法院判决责令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不履职行为违法15件,占行*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18.29%。4.行*机关败诉率较高。年,全市两级法院判决确认行*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被诉行*行为、责令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共83件,行*机关败诉率占已结案件的12.71%,占判决案件的45.11%。5.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上升态势。截止年12月31日,乐山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案件件,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达件,出庭应诉率38.46%。6.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年5月1日后,因新修改的行*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有重大变革,致全市两级法院新受理的行*诉讼案件类型有所增加,新增行*协议案件27件、以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3件、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案件1件。行*审判中反映出的问题有的行*机关作出行*行为时,存在程序缺失,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出现了先行处理、超期处理、送达不及时、手续不完善、权利保障不到位等不规范的现象。个别行*机关和行*执法人员行*法治意识不强,导致履行职责不力或不当,例如,信息公开不到位、不及时,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难度大等。另外,有的行*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有些行*法律规范的规则性规定概念不确定或较为笼统,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却较为复杂和多样化,部分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的不足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失误。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已向市*府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加强*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与司法良性互动,规范执法活动。典型案例1孙某诉某区医保局社会保障行*支付案核心提示:第三人侵权类工伤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实行补差基本案情孙某原系某矿业公司职工,该公司从年1月至年7月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年1月17日,孙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捌级。年6月10日,孙某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年6月16日,孙某向某区医保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提交《工伤理赔申请书》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年7月3日医保局向孙某作出并送达《答复》,告知因属第三方侵权,需孙某提供侵权赔付情况的证明材料,从而对其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差计算。孙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医保局的《答复》以及判令医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元。医保局辩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号)等相关规定,受伤职工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故本案应在确定侵害人赔偿项目及数额的情况下进行补差。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孙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捌级伤残,其在处理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向医保局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医保局应在扣除民事赔偿中已获赔偿的医疗费用后核定孙某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对孙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尚需核定,故对孙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金额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应由医保局依法核定并支付。裁判结果判决:一、撤销乐山市某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于年7月3日对孙某作出的《关于孙某申请事项的答复》;二、责令乐山市某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孙某的工伤保险待遇。2某公司诉某国土资源局*府信息公开案核心提示:对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基本案情年5月13日,某公司向某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提交《申请书》,请求国土局提供“地块号为***河滩地M、S、T地块的土地收储及土地使用情况的全部文书和资料”。国土局于年6月4日作出《*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将该地块收储依据信息提供给了某公司,并告知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料涉及其他第三方单位信息,需征询第三方公司同意方可公开。同年6月5日,国土局向第三方公司寄送[]第7号《*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该《征询函》载明:“……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年6月15日前函告本机关。逾期不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年7月2日,国土局作出《*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信息需征询第三方公司意见,该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对该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后出让信息资料不便提供。某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府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不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公司意见,且国土局出具的材料中并无任何向第三方公司送达该征询函的证明。故请求撤销国土局的《*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向某公司公开申请公开的全部*府信息。国土局辩称,某公司申请公开地块号为***河滩地M、S、T地块使用情况,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向第三方公司发出了征询函,并将不同意公开的意见及结果告知了某公司。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前提是认为申请公开的*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机关在认定*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的判断,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本案中,国土局受理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后,只向第三方公司发送了一份《征询函》,没有就某公司申请公开的*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审理中,第三方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国土局作出的《告知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部分信息量较大,并且是否存在法定不予公开或者应由其他部门公开的*府信息情况尚不能完全确定,国土局对此仍有调查和裁量的余地。裁判结果判决:一、撤销国土局作出的《*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国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某公司申请的*府信息公开事项中不予公开地块号***河滩地M、S、T地块公开拍卖后出让信息部分重新进行答复;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陈某等13人诉某交通运输局交通行*其他案核心提示:过度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行为不属于不具备行*强制力的行*指导行为基本案情年5月13日,某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下属机构客管办作出某客管[]3号《关于到期出租车经营权重新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经营模式部分规定:根据川财综〔〕32号文件规定,实行半承包模式经营。由现有车辆实际经营者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承包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安全和经营风险。根据公司的管理成本及承担的连带责任,承包费(管理费)元∕月·车,并按每年5%递增,经营期内最高不得超过元∕月·车,经营收入全部归承包经营者所有,但涉及车辆入户、维修、油耗、年检审、保险、税收以及驾驶员工资福利等与车辆和经营相关的费用由承包经营者承担。陈某等人认为,该客管办的《通知》中关于经营模式部分规定出租车实行半承包经营模式,强行要求经营者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规定了具体的承包费(管理费),该规定系越权行*。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通知》中经营模式部分。交通局辩称,《通知》中经营模式部分的规定系行*指导行为,没有强制力,因此不具有可诉性。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指导行为,是指行*机关在进行行*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选择实施行*指导行为,违反行*指导行为不会给予行*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通知》中经营模式部分明确、具体规定了实行半承包模式经营、承包费(管理费)等内容。从文义上理解,该内容没有任何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指导性含义。同时,陈某等人也实际按照该部分规定的半承包模式经营、交纳承包费(管理费),如果不按照该部分规定执行,不能正常承包经营。因此,该经营模式部分不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指导行为。关于《通知》中经营模式部分是否合法问题。一是交通局没有提交《通知》中关于经营模式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依据。二是《通知》中关于经营模式部分援引的川财综〔〕3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全承包和半承包两种经营模式,并非只有《通知》中规定的一种半承包经营模式,而且川财综〔〕32号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相反却作出了“承包费用由公司和承包人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的签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原则”等内容。因此,《通知》中经营模式部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裁判结果判决:撤销某客管[]3号《关于到期出租车经营权重新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实施内容中的第五项经营模式部分。4杜某诉某住建局不履行*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核心提示:行*机关应该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基本案情年5月4日,乐山市信息中心下发文件,要求全市各部门统一使用全省*府安全邮件系统邮箱,并对现用处理公务的邮箱进行清理。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住建局)变更前使用的公务邮箱号码为lssz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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