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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1 19:14:00
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行*协议十大参考案例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解释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与司法解释同时发布的还有十个参考案例,笔者结合参考案例对行*协议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一、行*协议的定义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机关为了实现行*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协议。二、行*协议的范围行*诉讼法规定,*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行*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为了准确把握行*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对于行*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符合行*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诉讼受案范围。三、行*协议的诉讼主体资格1.原告资格行*协议案件中,行*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仅涉及到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到行*协议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司法解释根据行*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行*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2.被告资格基于行*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因行*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机关为被告提起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四、行*协议诉讼的种类参考案例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协议纠纷案为了便于当事人提起行*协议诉讼,司法解释根据行*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行*协议诉讼的具体种类,主要包括:请求判决撤销行*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行为或者确认该行*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行*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行*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协议;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协议;请求判决行*机关赔偿或者补偿;等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协议类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在行*诉讼中得到全面实现。通过对行*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梳理,行*协议争议类型,除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外,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赔偿和行*补偿责任,以及行*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争议。五、行*协议诉讼的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六、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结合行*机关在行*协议中的地位,区别情况规定了举证责任。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七、法院的审查范围及裁判方式参考案例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府招商引资案参考案例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府搬迁行*协议案司法解释坚持对被诉行*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针对行*机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履行行*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行使行*优益权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行为;被告行使行*优益权的行*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八、人民法院对行*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参考案例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参考案例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行*协议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结合行*协议的特点,结合行*诉讼法关于无效行*行为的规定,对行*协议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行*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协议无效;行*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协议有效。2.行*协议效力待定情形。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行*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行*协议可撤销情形。司法解释参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规定了行*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认为行*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4.行*协议解除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九、法院的判决类型参考案例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参考案例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府拆迁行*合同案参考案例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1.行*机关依法行使行*职权造成损害的补偿。对于合法的行*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机关应当依法补偿。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行*协议的给付判决。为了确保行*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给付判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3.行*协议违约责任。行*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行*协议案件中的诉讼类型转换。行*协议诉讼是公法诉讼,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性质。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十、行*机关的救济途径参考案例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府不履行行*协议案我国行*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行*协议约定义务,行*机关又不能起诉行*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行*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十一、行*协议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参考案例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形成于年5月1日之前的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当时的法律、行*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协议作为一种行*手段,既有行*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诉讼案件。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诉讼法及本规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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